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明晓,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平生,漯河高新区后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原审被告陈某、春某、付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1)源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明晓、被上诉人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平生、原审被告陈某、春某、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1)源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吕茹辛
审判员刘冬凯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