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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苏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永霞,漯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鉴定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蒋泮文,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永霞,被上诉人漯河市房屋鉴定中心的委代理人蒋泮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某欣

审判员谌宏民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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