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永霞,漯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鉴定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蒋泮文,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永霞,被上诉人漯河市房屋鉴定中心的委代理人蒋泮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某欣
审判员谌宏民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张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