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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色华年娱乐城与北京东方世豪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色华年娱乐城,住所地北京市X区莲花池西里二十号2-X层。

法定代表人吴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金色华年娱乐城保安部经理,住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世豪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成寿寺于家坟X号彦民快捷酒店X幢平房X室。

法定代表人狄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存亭,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窦利涛,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金色华年娱乐城(以下简称金色华年娱乐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世豪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豪酒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孙兆晖、全奕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2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豪酒业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9年4月,世豪酒业公司、金色华年娱乐城签订供销协议,期限为1年,约定由世豪酒业公司向金色华年娱乐城提供酒水饮料等产品;结帐方式为批结(间隔期限为15天),下次要货前按照世豪酒业公司出示的收货单据及记载的金额结清上次所要货款;金色华年娱乐城应严格执行付款,推迟付款者滞纳金按国家标准每日0.05%执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世豪酒业公司按约向金色华年娱乐城提供酒类产品,时至今日合同早已到期,金色华年娱乐城累计拖欠世豪酒业公司货款x元。故起诉要求金色华年娱乐城支付货款x元,违约金(自起诉之日即2011年2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承担诉讼费用。

金色华年娱乐城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世豪酒业公司针对某诉讼主张,提供了供销协议、对某、入库单予以佐证,一审法院对某豪酒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某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金色华年娱乐城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世豪酒业公司要求金色华年娱乐城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该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金色华年娱乐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东方世豪酒业有限公司货款九万九千六百七十三元;二、北京金色华年娱乐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东方世豪酒业有限公司违约金(自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九万九千六百七十三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不能超过本金)。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金色华年娱乐城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第一、金色华年娱乐城代理人因生病未能出庭质证,致使一审法院作出了错误的认定,程序违法。第二、世豪酒业公司所述不属实,所欠货款系世豪酒业公司自行编造,与事实不符。金色华年娱乐城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令世豪酒业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世豪酒业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金色华年娱乐城上诉所述不属实。世豪酒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对某单和入库单等单据予以证明,证据充分。世豪酒业公司请求驳回金色华年娱乐城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在二审期间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2009年4月,世豪酒业公司与金色华年娱乐城签订了《供销协议》,就世豪酒业公司作为金色华年娱乐城的酒水大包供应商,即金色华年娱乐所需的酒水由世豪酒业公司供货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内容:协议期间金色华年娱乐城同意销售世豪酒业公司提供的产品,产品品种、规格见附表。协议期内世豪酒业公司提供给金色华年娱乐城8万元整合作费用,金色华年娱乐城承诺在协议期内确保世豪酒业公司产品为金色华年娱乐城经营场所内唯一进品、国产红酒(张裕)专卖,进口红酒金色华年娱乐城月报销量120箱。世豪酒业公司给金色华年娱乐城供货价格为市场统一价格、同时保证产品优质并及时供货。二、供货价格:世豪酒业公司向金色华年娱乐城提供产品的供货价格见附表1,如遇产品调价,世豪酒业公司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色华年娱乐城,并提供厂家调价通知,金色华年娱乐城最多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实调整并给予接受执行。五、结算方式:结算方式为批结(间隔期限15天),下次要货时按照世豪酒业公司出示的收货单据及记载的金额,结清上次所要货款。金色华年娱乐城给予世豪酒业公司结算时,如果使用支票结算,支票开头需填写世豪酒业公司全称,协议有效期内,双方每月核对某目,并在对某单上签章。金色华年娱乐城应当严格执行付款,推迟付款者滞纳金按国家标准每日0.05%执行。如金色华年娱乐城拖欠世豪酒业公司的货款达到三个月,世豪酒业公司有权终止送货、解除本合同并要求金色华年娱乐城结清全部货款、滞纳金及向世豪酒业公司支付违约金,且提出法律诉讼。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0年8月31日,世豪酒业公司向金色华年娱乐城出具了对某,对某记载的欠款金额为x元,另注明未减空箱x元。金色华年娱乐城在对某上加盖了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金色华年娱乐城对某方签订的合同及对某确认的数额均予以认可。

另查,世豪酒业公司向一审法院出示了5张2010年9月1日之后的入库单,5张入库单记载供货额共3330元,5张入库单均有金色华年娱乐城工作人员史凤芹的签字确认。金色华年娱乐城对某库单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入库单、供销协议、对某以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世豪酒业公司与金色华年娱乐城签订的《供销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己方义务。世豪酒业公司向金色华年娱乐城提供的了酒水饮料,金色华年娱乐城应当依约给付货款。根据查明的事实,金色华年娱乐城认可对某载明的欠款金额为x元减去空箱款x元,共计x元。金色华年娱乐城不认可的5张入库单均有其工作人员史玉芹的签字,其主张不应当向世豪酒业公司支付上述5张入库单记载的3300元货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某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金色华年娱乐城未依约给付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依据《供销协议》约定确认违约金给付数额正确。金色华年娱乐城上诉主张其不应当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三十元,由北京金色华年娱乐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五十九元,由北京金色华年娱乐城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荆

代理审判员孙兆晖

代理审判员全奕颖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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