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内乡X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刘某,任院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宋文绪,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房地产拍卖行。
法定代表人米某,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徐海洲,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内乡X镇卫生院与南阳市房地产拍卖行为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李秀红诉内乡X镇卫生院、南阳市房地产拍卖行为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再审程序,本案必须以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尤扬
审判员王某跃
审判员李郧钦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徐佳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