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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魏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工资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魏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原某某会计。

被执行人某某,住所地西安市X路。

法定代表人耿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魏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工资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莲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某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157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6157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魏某发还,申请执行人魏某出具收据。2011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魏某向本院书面申请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0】第X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案已执行6157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0】X号裁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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