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某,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赵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x元。2011年11月16日被执行人赵某向本院缴纳执行案款x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杨某发还,申请执行人杨某出具收条。本案执行终结。本案已执行x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