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铁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许某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某某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写明依据(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某、许某已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张某、许某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