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男。
委托代理人孙晓伟,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女。
委托代理人郭栓众,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
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贾东亮,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贺某与被上诉人杜某、李某、王某乙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做出了(2011)新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贺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贺某的委托代理人孙晓伟、被上诉人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栓众、被上诉人李某、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贾东亮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处理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11)新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退还上诉人贺某。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李某敏
审判员陈德林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