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景某。
委托代理人秦文献,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该局法制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该局法制科工作人员。
上诉人景某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8)登民一初字第1465-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8)登民一初字第1465-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刘秀琴
审判员王某燕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刘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