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冯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沈阳市X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1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XX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1年7月1日作出(2011)经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XX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以原判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冯XX于2011年3月10日在沈阳市X村X房间实施容留卖淫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经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莹
审判员樊友明
审判员张勇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