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秦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12月作出的(1999)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某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7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秦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于2011年3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张某一次性给付600元,余款1100元从2011年3月开始,每月月初给付申请执行人秦某300元,直至还清为止。被执行人张某依约定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秦某600元。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已执行600元,未执行1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张某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秦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