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8月3日作出的(2004)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乙于2010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执行回案款x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王某乙发还,申请执行人王某乙写有收条。对于利息954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乙自愿放弃。2011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王某乙向本院书面申请(2004)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终结。本案已执行x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4)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