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又名许X。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栗某。
上诉人许某与被上诉人登封市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许某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1)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上诉人登封市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栗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11)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许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某亭
审判员吴雪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