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上诉人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吴某于2010年11月1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为原告补缴从1998年10月8日至2007年8月、2008年6月至起诉之日未依法缴纳的养老保险;2、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性质的二倍赔偿金x元;3、被告支付原告一个月工资补偿金性质的二倍赔偿金2100元;4、被告支付原告从2008年2月至2010年5月20日期间的每个月二倍工资即x元。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原判,于2011年2月22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上诉人吴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亭
审判员吴某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