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被执行人)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略),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一体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略),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兴胜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该公司工程负责人,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男,×年×月×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西安一体科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兴胜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中查明,异议人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西安一体科工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的主要证据,即西安一体科工贸有限公司于本案执行依据(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判决书生效后出具的有关债权承担问题的“声明”存有争议,该“声明”的法律效力应当先行另案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的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
代理审判员王某成
代理审判员范江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闫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