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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方新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被告西安腾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西安市方新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村。注册号(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告西安腾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号楼世纪经典小区A座X室。注册号(略)。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方新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被告西安腾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西安腾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我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可先予合同仲裁,直至诉诸法律解决,双方约定如当诉讼,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该条款约定的仲裁条款不明确,又违反了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条款应属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都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西安市X区,属西安市X区内,故本院对此案应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西安腾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之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杨建国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胡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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