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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乙、闫某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系李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邢某,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文,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王某乙、闫某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1)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邢某、被上诉人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1)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退还给上诉人李某。

审判长郑荣敏

审判员刘建华

审判员车向平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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