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系李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邢某,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文,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王某乙、闫某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1)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邢某、被上诉人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1)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退还给上诉人李某。
审判长郑荣敏
审判员刘建华
审判员车向平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