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抗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孙××,男,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2006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犯诈骗罪,于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沈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提出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莹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樊友明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