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X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X镇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宇星,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宏X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被上诉人宏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宇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马清来
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关亚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