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本市×××街×××××××。
起诉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X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男,西安市××鞋厂退休工人,住本市X街×××××××。
本院收到郭某×、郭某×的起诉状,请求判决撤销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对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郭××2009年3月20日签订《货币安置协议》的备案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对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郭××签订货币安置协议进行备案的行为,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且有关法律、法规亦未规定撤销该备案属于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故其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郭某×、郭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萍
审判员杨波
代理审判员惠海光
二Ο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付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