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抢劫罪于2010年11月30日被监视居住(略),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沈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代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某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代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某撤回上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柳震审判员金玉芹
代某审判员孟石磊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