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某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男,蒙古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男,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关某,男,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隋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某,男,满族,本科文化,无职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段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原审被告人李某、关某、隋某、刘某、段某、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沈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关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某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撤回上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柳震审判员金玉芹
代理审判员孟石磊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