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案外人)姚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程某。
委托代理人尹宁欣,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程某。
委托代理人吉某某。
程某与程某所有权纠纷一案,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姚某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姚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程某的委托代理人吉某某,程某的委托代理人尹宁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某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付大文
审判员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魏佳佳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