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沈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广播电视台
上诉人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某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8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桂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丽君主审、代理审判员赵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X年X月X日,某广播电视台生活频道对王某乙与某村委会关于荒山承包纠纷进行了报道。在前一事件播放完毕后,主持人陈述,“都说这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或许警方的推测有道理,但即便这里面有过节,即便是对懦夫,也不能采取这样骇人听闻的亵渎方式,也应该相信法律,相信警方。当然,这世界上本来就有不少用正常人思维难以理解的荒唐人和荒唐事。最近在某村,这里原本是一个平静的小山村,可是随着最近一件荒唐事渐渐浮出水面,村民个个都是群情激愤,到底是什么事能让村民如此激动呢”在播出的过程中,画外音((2006年,前任村主任王某乙就是拿着这份没有签字盖章的协议,将村X村里履行协议中所说的承包权,而且在一审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都获得了胜诉,为此某村X村民也是非常无奈……”“看来前任村主任王某乙在当地的确有一定的影响力,凭着自己起草打印的一份没有村X村委会盖章的协议就想把村里的土地据为已有……”;在片尾处,主持人陈述“现在村民们总算是长出一口气,一直不合理的协议,私人就能承包大家的集体财产,这是走到哪儿都说不通的事儿,偏偏承包人还把村里告上法庭,这不明摆着就是拿着不是当理说。山荒了不怕,怕的就是这理荒了,人心也就跟着荒了。眼下这案件很快就要开庭了,一万多名村民就翘首以盼,期待着荒芜了八年的山早些回到老百姓的怀抱中。”王某乙认为某广播电视台播出的前述内容侵犯了王某乙的名誉权,起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侵害名誉权首先应当确定行为人是否对他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是否使受害人在公众中的社会评价降低。王某乙主张某广播电视台侵犯其名誉权,应对某广播电视台存在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及使其社会评价降低负有举证责任。某广播电视台对王某乙与某村委会的纠纷进行报道的过程中使用“荒唐人和荒唐事”虽不当,但并不构成侮辱、诽谤;同时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认定受害人名誉是否被损害,不应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而应以行为人的行为确实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为标准,王某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确实降低。因此,王某乙主张某广播电视台侵害其名誉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某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王某乙负担。
宣判后,王某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某广播电视台客观上存在损害王某乙名誉的事实,并向社会公开;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侵害的对象直接指向王某乙;在后果上造成对王某乙名誉的严重侵害,使王某乙感到了一种不公平的社会压力和严重的精神折磨;故请求予以改判。
某广播电视台请求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报道文字内容、光盘和开庭笔录在卷佐证,经当事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众所周知,隐私是指不为他人所指的秘密,而被大家所知晓的事实已经不具备隐私的特性。本案中,王某乙的与其爱人分居的情节是被采访村民所述,故某广播电视台播放该部分采访内容、披露已被当地村民知晓的事实,不属于宣扬王某乙的隐私。而“荒唐人和荒唐事”一词是某广播电视台对王某乙与某村委会的纠纷的评价,不构成侮辱、诽谤,且王某乙至今也未提供某广播电视台播报道中存在捏造事实的有效证据,因此,王某乙主张某广播电视台侵害其名誉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王某乙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王某乙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桂艳
审判员吴丽君
代理审判员赵宇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董晓琳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