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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红举、蒋亚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10月7日夜,被告人徐某伙同徐某(已判刑)、杨某某(另案处理)三人经预谋后,到临颍县X村将晁某某开的修理配件门市部的门锁剪断后,盗走天津产“新大洲”两轮摩托车一辆、威海产“三角”轮胎4只、威海产压条2只、机油2件、千斤顶4个、切割机1台、电某机2台、焊绳30米、电某2个、手电某1个、活塞6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892元。上述赃物被徐某销赃后所得赃款被三人分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价值9882元,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某辩解称:此次盗窃本人没有参与,是徐某、杨某某二人盗窃后,把东西放到自己家中的。

经审理查明:

2007年10月7日夜,被告人徐某伙同徐某(已判刑)、杨某某(另案处理)三人预谋后,到临颍县X村晁某某开的修理配件门市部,剪断门锁后,盗走天津产“新大洲”两轮摩托车一辆、威海产“三角”轮胎4只、威海产压条2只、机油2件、千斤顶4个、切割机1台、电某机2台、焊绳30米、电某2个、手电某1个、活塞6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892元。上述赃物被徐某销赃后所得赃款被三人分获。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徐某供述:我没有伙同徐某、杨某某在临颍县X村偷过东西,时间太长了,我现在记不起来了。

2、杨某某供述:在2007年10月份一天晚上22时许,由徐某踩好点以后,徐某开着他的机动三轮车带我和徐某,车上装的有大卡钳、撬杠等东西,来到瓦店刘庄一个路南修理铺,徐某让我看车,徐某、徐某过去,四五分钟,徐某喊我把车开过去,把东西搬到三轮车上,然后徐某开着三轮车带着我,徐某骑着偷来的一辆黑色弯梁两轮摩托车,拉到徐某家,这天晚上偷来的东西有一对新轮胎,型号900的,4个千斤顶,两件机油,一件6瓶,一瓶2、3斤,有一台切割机,2个电某机,还有几个活塞,这些东西徐某叫卖了,后来他给我六百元钱。

3、徐某供述:2007年10月份一天晚上,徐某、杨某某俺三个预谋后,由徐某开着他的三轮摩托车到瓦店东面路南有个修理铺,徐某、杨某某用随身携带的破坏钳将门销剪断,我们将屋内的修理工具盗走,有一辆黑色弯梁两轮摩托车,一对小拖轮胎,几壶机油、活塞,50车上的电某一个,我骑着偷的两轮摩托车,某某、某某拉着偷出来的其它东西,回到某某家,把切割机、电某、轮胎,千斤顶等东西发放到某某家。后来徐某卖了,徐某说每人分800元。

4、晁某某证言:证明在2007年10月7日晚,本人在瓦店刘庄的修理部被盗,被盗物品有:电某一个、电某一个、三台电某机、两件机油、两只外胎、一台切割机、四个千顶、一台风炮、20米焊绳、一台补胎机、一辆新大州本田摩托,现金850元,共损失x元左右。

5、徐某判决书(2008)临刑初字第X号,认定2007年10月1日夜,徐某、徐某、杨某某三人在瓦店刘庄晁某某修理部盗窃财物总价值9892元。

6、徐某判决书(2010)临刑初字第X号,徐某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

8、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9、户籍证明: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98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辩解称:本人没有参与此次盗窃,是徐某、杨某某偷后放到其家中的。经审理查明,此次盗窃是由徐某踩点后,通知徐某、杨某某共同预谋而实施的盗窃,由徐某驾驶自己的机动摩托三轮车,三人行窃后,又把东西拉至本人家中存放,后又直接销赃、分赃。该犯罪事实均有同案犯徐某、杨某某供述相印证,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徐某的上述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该被盗财物均未追回,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不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总和刑期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郭纪元

审判员:杨优才

审判员:臧万治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峰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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