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又名孙X,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12日下午,在南召县X镇平县X村民崔××与南召县X村民吴××发生纠纷,崔××之子仵×(已判刑)得知后带领被告人孙某、王×(另案处理)到现场,对吴××进行殴打,吴××逃至南召县X乡交通局征稽所附近被孙某等人追上,并再次对其进行殴打。南召县城郊派出所民警马某、李××接警后,即驾驶豫x号警车出警,到达现场后,看到吴××浑身是血躺在地上,已经昏迷,旁边站着仵×、王×、孙某,并见王×从旁边土堆里拔出一把刀藏在腰里,马某、李××即把刀夺下,然后用警车将吴××送到南召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当马某、李××从急诊科出来时,发现仵××、李×、王××(三人均已判刑)、仵×、孙某、王×等人站在急诊科门口,此时,被害人吴××的弟弟吴××指出吴××就是被这几人打伤的,马某、李××就将刚才往身上藏刀的王×带到警车上,准备带回派出所询问。后在传唤孙某时,遭到仵××等人暴力袭击,仵××上去扇马某一耳光,又伙同孙某、仵×、王××、李×对马某、李××拳打脚踢,将马某打倒在南召县人民医院急诊科门口松树旁,仵××用匕首将马某左腰部扎伤,李×、孙×用砖头将警车玻璃砸烂,仵××将警车上的护栏掰开,将王×拉下车后逃跑。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马某的损伤系重伤。2011年6月14日孙某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仵××、仵×、王××、李×的供述,被害人马某、吴××的陈述,证人李××、包××、吴××、吴××、左××、崔××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孙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2年5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长群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