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王某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丙,被上诉人王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3元,退还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陈启辉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