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国市依山中药材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安国市东方药城广场南街X号。机构代码:(略)-6。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鸣,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幸媛,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安国市依山中药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7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GB/(略)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0年12月22日,到期日为2011年6月22日,出票人为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x元,付款行为吉利联社,收款人为济源市浩成商贸有限公司,该承兑汇票经转让,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国市依山中药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康明学
审判员薛艳艳
人民陪审员郭建桥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闫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