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黄大军,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难,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白某诉被告姬某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的委托代理人黄大军,被告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中原油田勘探局职工,其单位分房时,中原油田勘探局规定只有油田的双职工才能分到房子,当时原告是单身,带有孩子,急需一套住房,其未经被告同意用被告的身份证、户某、失业证办理假的结婚证,于2003年分得住房一套,居住至今。2011年元月被告知道此事后,双方发生纠纷,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位于濮阳市X路X路北濮房权证市第2003-x号的X栋楼X-01(住宅)、3-03(地下)房产属原告所有,被告不是共有人。
被告姬某辩称:原告盗用被告身份证、户某办理假的结婚证,利用被告的身份分到房子,因此给被告造成损失,被告保留对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中原油田勘探局职工,其单位分房时,中原油田勘探局规定只有油田的双职工才能分到房子,当时原告是单身,原告弄虚作假,未经被告同意用被告的身份证、户某、失业证办理假的结婚证,于2003年分得濮阳市X路X路北濮房权证市第2003-x号的X栋楼X-01(住宅)、3-03(地下)住房一套。2011年元月被告知道此事后,认为原告的行为影响其分房,双方形成纠纷。
另查明:本案在诉讼中,就原告自认及本院已查明的事实征询中国石化集团中原油田勘探局房产管理处对原告已分到该套住房的处理意见,油田房产处的意见是将强制收回该套住房。
本院认为: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利用被告的身份证等证件办理假的结婚证,弄虚作假骗取油田房产处的审批分得住房一套,油田房产处的意见是将强制收回该套住房,原告请求确认位于濮阳市X路X路北濮房权证市第2003-x号的X栋楼X-01(住宅)、3-03(地下)房产属原告所有,被告不是共有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富申
审判员高源
审判员翟献宽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魏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