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王某乙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范某人民检察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范某人民检察院

原告王某乙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范某人民检察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某人民检察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5月9日1时29分,被告单位司机杜亚涛驾驶豫x号轿车沿濮阳市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五一路口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时与王某乙驾驶豫x号小型轿车沿濮阳市X路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八大队受理并作出了濮公交认字(2011)第(略)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亚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无事故责任。原告车辆经濮阳市环球机动车鉴某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车损价值为x元。因肇事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8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人的无异议,对原告合理损失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2000元赔偿,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保险公司不承担车检费、鉴某、评估费。

被告范某人民检察院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进行口头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9日1时29分,被告范某人民检察院雇佣司机杜亚涛驾驶豫x警号轿车沿濮阳市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五一路口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时与王某乙驾驶豫x号小型轿车沿濮阳市X路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2011年5月18日,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八大队作出了濮公交认字(2011)第(略)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亚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受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郑州神舟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神舟公估(2011)保鉴某第X号司法鉴某意见书,经鉴某,豫x号车辆2011年5月9日交通事故造成的该车受损的受损部件、配件价格为x元。因该事故造成车辆的贬值价值为x元。原告另花去车检费2300元,施救费300元。

又查明:豫x警号轿车车辆所有人为被告范某人民检察院,杜亚涛系该单位雇佣司机。该豫x警号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本院认为:2011年5月9日1时29分,被告范某人民检察院雇佣司机杜亚涛驾驶豫x号轿车与原告王某乙驾驶豫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由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范某人民检察院作为豫x警号轿车的所有人应对因杜亚涛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范某和数额依据法律规定据实计算。因豫x警号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某内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车辆损失x元,贬值损失x元,施救费300元,拆检费2300元,共计x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承担1573元,由原告承担5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审判长孟迎春

审判员高源

审判员翟献宽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乙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