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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素荣与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作出的职工退休养老待遇计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素荣:

你因与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下称社保局)作出的职工退休养老待遇计算一案,对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3日作出的(2007)郑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不服,以你在岗时2004年工资总额x元,退休后的退休工资为999.40元,社保局于2005年8月12日作出的《职工离退休养老待遇计算单》中没有对你的特殊工种予以折算年限。你从事特殊有害工种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必须折算工龄。社保局不予折算年限的依据是劳部发(1993)X号文的规定,该文件是劳动部1999年8月3日宣布的废止文件。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金行初字(2006)X号案件应继续审理,不能没有结果就消失了。金行初字(2006)X号是“以同一个理由重复起诉的案件”,且第三方送达回证是假的。郑行终字(2007)X号判决是“以同一个理由重复上诉的案件”且第三方送达回证是假的,均应予撤销。社保局出具的不折算证据不确凿,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后提供的。应判令社保局赔偿申诉人的的退休工资、诉讼费、上诉费、材料制作费、诉讼、交通费、因诉讼所受伤和愤怒、郁闷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费;因退休工资少而减少的医保费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1980年5月一1991年4月,刘素荣在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有害工种“锅炉球磨机”岗位从事磨煤机检修工作了,该工种应否作为特殊有害工种折算工龄,应依据其退休时相关有效的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按照养老保险待遇的现行规定,刘素荣所从事的工种,不是必须折算工龄的工种,而是据各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折算工龄。刘素荣是电力行业职工,原在电力系统参加行业统筹,而电力工业部电人教(1996)X号文件及相关文件未规定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应当折算工龄,故省社保局在电力系统行业统筹向地方管理过渡的过渡期内执行电力行业原标准及作法,在刘素荣养老待遇计算时不对其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进行工龄折算,并不违反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刘素荣认为电力系统文件没有规定特殊工种不折算工龄、社保局就应为其折算工龄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刘素荣2006年3月9日就本案争议的事实提起诉讼,被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起诉后,刘素荣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撤销驳回起诉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原判是刘素荣不服一审实体判决后作出的判决,该案不属于“以同一个理由重复上诉的案件”,故刘素荣该案是“以同一个理由重复上诉的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程序上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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