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
被告黄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黄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原告给被告盖房子,被告欠工资款1200元没有支付,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不还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告徐某给被告黄某盖房子,被告黄某在2010年5月21日给原告徐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写明:今欠工资1200元,X号下午付清,如付不清钢管抵押。到期后原告多次追要未果,为此形成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给被告黄某盖房子,被告黄某支付原告工资,双方之间已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黄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双方对工资进行了结算,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工资,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1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支付工资12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光
代理审判员蒋沛森
人民陪审员邵翔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申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