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沈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住所地沈阳市X区X路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沈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系厅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菅磊,该厅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杨某。
上诉人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诉被上诉人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河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四医院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唱英梅
代理审判员董楠
代理审判员董凤瑞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