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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行终字第29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沈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农业高新区保安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沈阳蒲河新城管委会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蒲河新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邹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尚尔东,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农业高新区保安服务中心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北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农业高新区保安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农业高新区保安服务中心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

审判长高子丁

审判员王某乙东

审判员张宇声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宝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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