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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卢某在新郑市X镇新动感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司××不备,盗走其价值2700元的诺基亚N96手机一部,案发后,卢某赔偿司××现金2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司××的陈述、鉴定结论、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点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王勇

二Ο一Ο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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