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曾用名吴X,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涂克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陆望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