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告被告)郑州市X区X街道办事处任庄村X组。住所地:郑州市X村。
代表人王某丙,组长。
委托代理人贾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X区X街道办事处任庄村X组、杨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许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审判员张永军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