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发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申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申发林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华伟
代理审判员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鲁金焕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