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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申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发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申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申发林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华伟

代理审判员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鲁金焕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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