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青、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8月份,被告人王某在办理王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件时,利用其担任永城市公安局侯岭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王某X之父王某X通过其亲友张XX所送现金x元,案发前已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X、张XX、李XX、陈XX、王XX的证言、永城市X组织部文件、永城市公安局政治处证明及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科办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能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前已将所收受的赃款全部退还,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建永
审判员郑春玲
审判员陈素霞
二О一О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