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某市X街X路南思达数码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郭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宝林,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银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X村。
法定代表人郑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建设)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银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峰建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方建设的委托代理人胡宝林,被上诉人银峰建材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x.5元,退还上诉人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陈启辉
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