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某:
一、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並無要求法院須在裁判書內具體寫明其審議證據的思路過程,也沒有要求法院必須在判決書內列明其賴以形成自由心證的各種證據的具體內容。
二、如原審法院在審查案中證據時並沒有明顯違反任何經驗法則或自由心證原則,上訴人實不得以其對證據的主觀看法去質疑原審在審查證據後所形成的對事實審的判斷。
三、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祇在法院沒有對整個訴訟標的作出應有的查證下才會發生。
四、當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時,中級法院應予以駁回。
案件編號:721/2007合議庭裁判書日期:2007年12月13
日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
自由心證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
駁回上訴
裁判書摘某
一、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並無要求法院須在裁
判書內具體寫明其審議證據的思路過程,也沒有要求法院必須在判決
書內列明其賴以形成自由心證的各種證據的具體內容。
二、如原審法院在審查案中證據時並沒有明顯違反任何經驗法則
或自由心證原則,上訴人實不得以其對證據的主觀看法去質疑原審在
審查證據後所形成的對事實審的判斷。
三、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
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祇在法院沒有對整個
上訴案第721/2007號第1頁/共7頁
訴訟標的作出應有的查證下才會發生。
四、當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時,中級法院應予以駁回。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上訴案第721/2007號第2頁/共7頁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合議庭裁判書
上訴案第721/2007號
上訴人(原審嫌犯):甲
上訴所針對的法院:澳門初級法院第一刑事法庭合議庭
案件在原審法院的編號:(原)刑事案第PCC-X-X-X號
(今)刑事案第CRX-X-X-PCC號
一、案情敘述
在澳門檢察院提出控訴下,澳門初級法院第一刑事法庭合議庭審
理了原第PCC-X-X-X號(今第CRX-X-X-PCC號)刑事案,並於2007
年10月18日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嫌犯甲原遭指控以正犯和既遂方式
觸犯的兩項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3款所規定懲處的巨額詐騙罪、
上訴案第721/2007號第3頁/共7頁
一項《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所規定懲處的相當巨額詐騙罪,
和一項《刑法典》第214條第2款a項所規定懲處的簽發相當巨額空
頭支票罪均罪名成立,在四罪並罰下,處以4年零6個月的單一徒刑(見
載於案件卷宗第404至第408頁的判決內容)。
嫌犯不服,向本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見卷宗第439至第451頁的葡
文上訴狀內容)。
對該上訴,駐初級法院的檢察官依照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3
條第1款的規定,作出了答覆,認為上訴法院應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見卷宗第453至第458頁的葡文上訴答覆書內容)。
案件卷宗上呈後,駐本院的尊敬的助理檢察長依照《刑事訴訟法
典》第406條的規定,對之作出了檢閱,並於卷宗第468至第471頁
內發表葡文法律意見書,認為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
隨後,本上訴案的裁判書製作人依照《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
第3款的規定,對卷宗作出了初步審查。而本合議庭的其餘兩名助審
法官亦相繼依照同一法典第408條第1款的規定,對本案卷宗作出了
檢閱。
現須對上訴作出裁決。
二、本上訴裁判書的判決依據說明
首先須指出,本上訴法院祇解決上訴人在上訴狀總結部份所具體
提出和框劃的問題,而無需分析上訴人在提出這些問題時所主張的每
上訴案第721/2007號第4頁/共7頁
項理由(此一見解尤已載於本中級法院第47/2002號案2002年7月25日合議庭裁
判書、第63/2001號案2001年5月17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8/2001號案2001年5
月3日合議庭裁判書、第130/2000號案2000年12月7日合議庭裁判書,和第1220
號案2000年1月27日合議庭裁判書內)。
經分析上訴狀的內容後,本院須審理嫌犯實質提出的下列上該問
題:
1.原審法庭因沒有在判決書內列明其賴以形成自由心證的各種
證據的具體內容,也沒有寫明法庭對證據作出批判性審議時的思路,
因而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的規定;
2.原審法庭單憑受害人的片面證言便認定嫌犯有罪,故原審判決
患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瑕疵;
3.嫌犯並無犯罪故意,故原審判決患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
條第2款a項所指的瑕疵,也違反了《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和第
214條第1和第2款a項的規定;
4.最後,原審法庭也不能因嫌犯不承認被指控的事實而判其罪
成,故原審違反了《刑法訴訟法典》第324條第1款的規定。
就第一個問題而言,《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並無要求
法院須在裁判書內具體寫明其審議證據的思路過程(此一見解尤已載於本
中級法院第482/2007號案2007年12月6日合議庭裁判書內),也沒有要求法院
必須在判決書內列明其賴以形成自由心證的各種證據的具體內容(此一
見解尤已載於本中級法院第271/2007號案2007年11月15日合議庭裁判書內),因
此上訴人在這方面所持的相反論點實不成立。
至於上訴人有關原審判決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
上訴案第721/2007號第5頁/共7頁
c項所指的瑕疵的指責,本院亦認為不成立,原因是在審閱載於本案
卷宗的所有材料後,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在審查案中證據時並沒有明顯
違反任何經驗法則或自由心證原則。如此,上訴人實不得以其對證據
的主觀看法去質疑原審在審查證據後所形成的對事實審的判斷。
同樣道理,既然原審對事實審的判斷並無不合理之處,其對上訴
人所作出的有罪判決又怎會違反過錯原則呢事實上,根據原審所認
定的事實,嫌犯確實有犯罪故意,故原審判決並沒有違反《刑法典》
第211條第1款和第214條第1和第2款a項的規定。
再者,根據本院在過往眾多刑事上訴案件中的司法見解,《刑事訴
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
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祇在法院沒有對整個訴訟標的作出應有的查
證下才會發生(尤見中級法院第186/2003號刑事上訴案2003年9月25日合議庭
裁判書就這瑕疵的定義和範圍所發表的法律見解;另亦詳見中級法院院長於第
152/2006號刑事上訴案中所發表的表決聲明)。在本案中,本院經閱讀原審判
決書內容後,發現原審合議庭其實已把公訴書內所指控的事實認定為
既證事實,故本院並不認為原審合議庭在查究案件整個訴訟標的上有
任何遺漏之處,如此,今被上訴的判決又怎會有《刑事訴訟法典》第
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瑕疵呢
最後,本院並不認為原審法庭是因嫌犯不承認被指控的事實而判
其罪成,因為原審法庭祇是在對嫌犯量刑時才提到嫌犯不承認犯罪事
實的問題(見原審判決書第五點第二段的文字內容)。基此,原審未有
違反《刑法訴訟法典》第324條第1款的規定。
綜上所述,顯而易見,原審的裁判並沒有上訴人所指的種種違法
上訴案第721/2007號第6頁/共7頁
毛病。因此,本院得以其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為由,在此駁回之。
三、判決
基於上述的依據,本合議庭決定駁回甲的上訴。
上訴人須負擔上訴案的訴訟費(當中包括6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
的司法費),以及其因上訴被駁回而須另被判處繳付一筆為數相等於4
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款項,而上訴人另應支付予其辯護人的澳門幣
壹仟貳佰元的上訴辯護費,則先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墊支。
澳門,2007年12月13日。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第一助審法官
JoséMariaDiasAzedo(司徒民正)
第二助審法官
賴健雄
上訴案第721/2007號第7頁/共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