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男,1970年生。
原告:彭某恩、男,1976年生。
原告:彭某某,男,1965年生。
被告:缪某,男,成年。
原告吕某、彭某恩、彭某某与被告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1年5月23日开庭。但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某华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庄丹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