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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彭某恩、彭某某与被告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男,1970年生。

原告:彭某恩、男,1976年生。

原告:彭某某,男,1965年生。

被告:缪某,男,成年。

原告吕某、彭某恩、彭某某与被告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1年5月23日开庭。但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某华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庄丹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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