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
法定代理人李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xxxx。系原告之母。
被告西安市xx公司,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余xx,职务不详。
原告马某与被告西安市xx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2010年4月10日下午15时左右,原告祖母带着原告在被告管理区域内的健身广场玩,原告上了太空漫步机,因该运动器材已损坏但未明确对外告示,导致原告受伤。后原告被送至兵器工业521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中指末节开放骨折伴桡侧血管神经损伤,并花费医药费3913.19元,造成原告损失。而被告对此事置之不理,拒不赔偿原告损失。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913.19元,护理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元,营养费580元,以上几项合计6113.19元。
本院认为,经查,被告xx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依法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和被告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梦艺
代理审判员蒲婷婷
代理审判员刘洁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鲍&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