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1年1月2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转取保候审。现在家。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1)新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听取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1)新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庆江
审判员徐建淮
审判员王某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冯兴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