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农民,系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代办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7月21日经镇X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3日被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徐某某,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X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1)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镇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所定罪名不准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水中石、李文科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X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金
审判员刘洋
代理审判员祖祯祺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