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女,汉族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葛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汉族
上诉人杜某、胡某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某、胡某的委托代理人葛某某,被上诉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杜某、胡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高爱萍
审判员王某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