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曾用名胡X),女,198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洲务工,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唐某,男,195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家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196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家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赵某,男,195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赵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贺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贺某承担。
审判员刘海源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