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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某诉被告钟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男,197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职工,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1967年XX月X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公务员,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钟某,女,196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退休职工,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196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自由职业,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某诉被告钟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海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丁某诉称,2011年9月17日晚上9时许,自家天花板突然滴水,便到被告X室,发现是被告家厨房漏水漏到原告家,造成原告房屋和其他财产损失。经协商被告拒绝调解,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钟某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钟某自愿赔偿原告丁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赔偿款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3日内支付一半,余款在15日内支付完毕;

二、原告丁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6元,原告丁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海源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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