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智乡X组。
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长智乡X组诉被告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本组村民张某某,武某某夫妻系本组五保户,相继于2005年秋和2007年夏天去世,但二人的责任田一直由其外甥李某管理收益,二人去世后原告找被告多次要求收回张某某夫妻二人的土地,被告以给其舅父、母交敬老院养老费2000元为由拒绝退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土地4.2亩并赔偿损失9000元等。
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贾某不是长智乡X组长,本案原告主体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智乡X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渠秀敏
审判员肖振贞
审判员李某超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于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