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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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故意杀人、白某窝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某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黄某某,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以漯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某黄某犯故意杀人罪、白某犯窝藏罪,于二0一一年七月十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荆某、李某×、李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荆某、李某×、李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郭世民、被某黄某及其辩护人黄某某,被某白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与被某黄某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6月1日晚,被某黄某驾驶摩托车带被某白某一起到漯河市X乡被某人李某×家,在被某人家中,被某黄某因索要工钱与李某×发生争执。被某白某见二人发生争吵,又无法要到工钱,遂表明自己先走,被某黄某让白某先到外面发动摩托车,等会儿自己也出去。随后黄某在和被某人争执当中,持匕首在李某堂屋和院子内,先后朝李某×身上连刺数刀,之后被某白某在明知黄某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骑摩托车带黄某逃离案发现场,被某黄某又连夜潜逃至外地。被某人李某×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生前系被某人锐器作用于胸腹部造成左肺、胸主动脉、空肠及结肠系膜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1999年6月2日被某白某主动投案。2011年1月21日,被某黄某主动投案。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某黄某、白某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证人李某×、李某×、荆某、李某×等人证言、被某、被某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认为被某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某白某的行为构成窝藏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某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表示愿意赔偿。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黄某没有杀人动机,也没有预谋,没有刻意攻击李某×的要害部位,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从其案发前的表现看也不存在故意杀人的故意,其犯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黄某有自首情节,平时表现良好,且被某人有一定的过错,请求从轻处罚。

被某白某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其行为构不成犯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表示不愿意赔偿。后白某又表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愿意认罪、悔罪,并愿意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定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1999年6月1日晚,被某黄某驾驶摩托车带被某白某一起到漯河市X乡被某人李某×家中。黄某因索要工钱与李某×发生争吵,其后白某见二人发生争吵,又无法要到工钱,遂表明自己先走,黄某让白某先到外面等候自己,白某便骑摩托车在外等黄某。随后黄某在和李某×争执当中,持匕首在李某×家堂屋和院内,先后朝李某×身上连刺数刀,之后白某明知黄某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骑摩托车带黄某逃离现场,后黄某回到家中换下带血的衣服,又连夜潜逃到外地。李某×当晚被某到医院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生前系被某人锐器作用于胸腹部造成左肺、胸主动脉、空肠及结肠系膜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1999年6月2日,白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反映黄某的犯罪事实。2011年1月21日,黄某主动投案。

另查明,在本案合并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荆某、李某×、李某×与被某黄某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某黄某表示谅解,并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诉。再查明,被某白某积极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并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在李某×家中,并在现场提取了刀鞘一个和两处血迹。

2、(99)漯公源刑法尸检字第X号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明,李某×生前系被某人锐器外力作用于胸腹部造成左肺、胸主动脉、空肠及结肠系膜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失血休克而死亡。

3、郾城区公安分局到案经过证明,黄某系投案自首。

4、户籍证明,被某黄某、白某的身份情况。

5、证人李某×证言证明,两个男的到其家后,其中给其家装水管的男的向其父李某×要工钱时发生争吵,另一个男的还劝架了的事实,与被某白某的供述一致。并还证明其睡醒后见李某×脸朝下在地上趴,身上有血,推他、喊他也不吭声,便去李某×家告诉其母荆某并一起回家的事实。证人荆某证言除与证人李某×证言一致的外,还证明回到家时见李某×身上有伤,身体已凉,后李某×被某到医院时已死亡的事实。

6、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听到李某×骂人,随后听到李某×喊了一声,又听到李某×小声哼,好像很痛苦,这时又听到摩托车发动向东去了的事实。

7、证人靳某证言证明,当晚黄某骑摩托车出去要工钱,后回到家立即换下夹克和带血的裤子,在向其交待完话后,带上钱骑摩托车逃跑的事实。

8、证人李某×证言证明,经其介绍黄某带人给李某×家干水电活,后双方因工钱支付发生纠纷,其曾调解未成的事实。

9、证人郑某证言证明,其曾听到李某×家吵架,后睡醒出去看,见李某×在李某×家院里躺,院里有很多血的事实。

10、证人谢某证言证明,见骑摩托车的两男的进了李某×家,后来听到李某×家吵架,当晚十二点多其丈夫在其家房顶见李某×家灯亮着,后听到荆某呼喊,来到李某×家,见荆某抱着李某×,李某×身下有一滩血的事实。

11、被某白某多次供述,黄某与李某×发生争执情况,及其在双方争吵时骑摩托车在外面等黄某,后黄某找到其时告诉其他捅刺了李某×,其仍骑摩托车带黄某逃跑回家的事实,与被某黄某供述、证人证言一致。

12、被某黄某供述,对1999年6月1日晚到李某×家索要工钱,后在争吵中乱捅乱刺李某×的犯罪事实及作案后逃跑的情况作了多次稳定供述,与被某白某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一致,并能相互印证。

13、关于本案还有召陵区公安分局情况说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户口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一致,且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某黄某因民间琐事纠纷,不计后果持刀连续捅刺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某白某明知黄某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驾驶摩托车带其逃离作案现场,其行为构成窝藏罪。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某黄某犯故意杀人罪、白某犯窝藏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黄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关于黄某辩护人所提“黄某没有杀人动机,也没有预谋,没有刻意攻击李某×的要害部位,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从其案发前的表现看也不存在故意杀人的故意,其犯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黄某来到被某人李某×家索要工钱,双方发生较长时间争吵,后在争执中持刀连续乱捅乱刺被某人,直到将被某人刺倒在地,迅速逃离案发现场回到家中,随即换下带血的衣服,向妻子说了“我活不成了,我知道犯的罪大”等话并从家里拿到钱后,连夜逃到外地,此后潜逃达十二年之久。从黄某作案前后的心理状态、作案所持凶器、捅刺部位、捅刺刀数、犯罪行为无节制及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综合看,黄某犯罪虽系临时起意,但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且造成了被某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黄某辩护人所提“黄某有自首情节,平时表现良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黄某辩护人所提“被某人有一定的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被某黄某向被某人李某×索要工钱而引发,李某×有一定责任。关于白某当庭所提“其行为构不成犯罪”的辩解理由,经查,黄某犯罪后找到在外等候其的白某,并在逃跑前告诉白某其捅刺了李某×的犯罪事实,但白某仍然骑摩托车带黄某逃离案发现场,致使黄某又连夜逃到外地并长期潜逃,其行为符合窝藏罪的犯罪构成。故该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黄某有自首情节,且其亲属积极赔偿被某人亲属经济损失,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某人亲属对黄某表示凉解,可从轻处罚。白某在案发前曾对黄某与李某×之间的争执进行过劝阻,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反映黄某的犯罪事实,且其在庭审后表示认罪、悔罪,并积极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已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故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某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某白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某军

审判员谷俊武

审判员贺广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赫宝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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